(二)按规定设置银行账户。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机构,预算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均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手续。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预算单位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定的会计执业资格,并按照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只能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形),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立一个以上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收付业务。
2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要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要求,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和管理,逐步取消基本存款账户。对于有结余资金和自有资金及往来业务的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自筹以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待原结余资金和往来业务结算完毕后即取消。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基本建设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建项目的,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分账核算本单位的所有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即取消该账户。对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对国务院、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文件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单设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可开设专项资金专户。没有规定的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开设专户,由单位在有关账户中进行分账核算。
4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如政策规定允许并经财政部门核准确需由单位自行收取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汇缴,账户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每星期五零余额管理,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收支。
5住房制度改革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核算的资金。
6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党费和工会经费。对开办职工食堂、医务室的,可分别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核算职工伙食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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