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定条件
1、林业产业集聚现象明显,为当地的主导产业,已成为当地对外交流的一张“名片”;其产业规模、技术和品牌的影响力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2、当地政府重视该产业的发展,有专门的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有扶持该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坚持标准化生产,安全消防设施健全;
3、有特色产业的行业协会或经济合作组织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示范功能强,有较强的技术推广队伍,对当地和周边地区有显著的示范幅射作用;
4、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技术应用广,新产品开发能力强,资源综合利用率较高,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贡献较大;
5、以县为单位申报的,区域内有2家该特色产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或2个该特色产业的省级知名品牌,特色产业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以乡镇为单位申报的,指标值减半划定。具有我省特色的林业产业,年产值可适当放宽。
五、申报
1、申报县域林业产业基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乡镇林业产业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相关证明材料须经该产业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报书应签署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2、申报材料主要有:
1)浙江省林业产业基地(集群)申报表(详见附件);
2)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证明材料。
3、材料接收单位: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
六、评审组织
省林业产业联合会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并报省林业产业办公室;省林业产业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导、行业协会和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七、命名、授牌
经专家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命名、授牌。
八、监督管理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并收回奖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