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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印发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搞好农家书屋室内卫生,保持书屋布置和环境整洁;
  六、广泛收集群众对农家书屋工作意见,协助做好群众与政府的沟通工作。
  第十六条 农家书屋管理员经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农家书屋管理员培训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农家书屋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农家书屋一切配置物品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吞、占用、挪用、擅自置换农家书屋配置物品。
  第十八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农家书屋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农家书屋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的建设和管理;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的管理和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农家书屋的管理接受所在地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及全体村民(居民)监督,农家书屋所在地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同时是农家书屋的管理和使用组织。
  第二十条 农家书屋管理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农家书屋管理考核评估制度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每年定期对农家书屋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一条 农家书屋实行定时开放制度,农家书屋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农家书屋开放情况列入农家书屋考核评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书屋实行借阅登记制度,外借出版物必须按时归还。农家书屋出版物借阅情况列入农家书屋考核评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家书屋要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以阅读和知识为主题的多种形式群众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和拓宽农家书屋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作用和功能。农家书屋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列入农家书屋考核评估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家书屋管理责任部门要积极探索农家书屋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建设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络,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农家书屋可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经营、代销、租赁等业务,其经营所得全部用于农家书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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