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约稿信息的内容。
(十一)应急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应急主管部门报送。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名单(详见附件)。
1.区、县级市序列。范围为: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2.工作部门序列A、B类。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
3.直报点序列A、B类。范围为:非政府序列的单位、市政府直属单位的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记分办法。
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突出质量导向,以报送信息被采用情况和获得领导批示情况作为评分标准,实行记分制。记分标准如下:
1.《穗府信息》采用的信息,专题信息每篇记5分,标题信息每篇记2分,短波信息每条记1分;获得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8分。
2.《穗府信息专送》采用的信息,每篇记5分;获得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8分。
3.《穗府调研报告》采用的信息,每篇给主办单位记15分,参与单位记8分;获得市领导批示的,主办单位加8分,参与单位加4分。
4.《穗府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篇记8分;被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府办公厅采用的,以及有领导批示的,按以下最高加分值给予加分:
(1)被省府办公厅采用但没有领导批示的,加8分;有省府办公厅以上领导批示的,加15分。
(2)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但没有领导批示的,加20分;有国务院办公厅领导以上批示的,加30分。
(3)同时被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府办公厅采用,并分别有领导批示的,按最高加分值30分加分。
5.被省府办公厅列为直报点的单位,直接向省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并被采用的,每篇记8分;有省府办公厅以上领导批示的,加15分。
6.按时保质完成国务院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和市府办公厅信息约稿任务并被采用的,每条加2分。
7.不按时间及要求上报约稿信息的,每次扣5分;受到国务院办公厅、省府办公厅批评的每次扣10分。
(三)工作指标。
1.区、县级市序列。工作指标:季度指标为18分,年度指标为72分。
2.工作部门序列A类。工作指标:季度指标为18分,年度指标为72分。
3.工作部门序列B类。工作指标:季度指标为12分,年度指标为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