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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2009年典当行业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4.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5.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比例进行管理,如: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等等。
  6.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五)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成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袁志坚

东莞市经贸局

企业促进科科长

萧爱莲

企业促进科副科长

陈见峰

企业促进科科员

肖妙兴

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

秘书处工作人员

张玉明

东莞市仁智和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黎建钟

东莞市正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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