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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分章、节,内容特别复杂的除外。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 (制定和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审查。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需要以厅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填写《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查表》(附件),报经厅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立项。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及其说明的起草工作由最初提出立项申请的处室(以下称起草处室)负责。起草处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政策法规处开展调研,并在完成起草工作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制定依据、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移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三)合法性审核。政策法规处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会同起草处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送还起草处室。
  (四)审议与发布。起草处室将经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务会议或者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厅务会议或者厅办公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是否正式印发的决定。对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依照厅机关办文程序,经厅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厅主要领导签署后,正式发布,并依法予以公布。
  (五)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处室应当在两天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说明(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15日内,起草备案报告,经厅领导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制定说明等,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报送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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