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
  (一)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和平抑市场物价;
  (二)在市场物价显著上涨时,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贴;
  (三)困难煤矿和煤矿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社会保障补助;
  (四)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
  (五)煤炭资源枯竭矿区转产补助;
  (六)城市优抚对象和特困家庭供热补贴;
  (七)农村牧区贫困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
  (八)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经费补助;
  (九)煤炭沉陷区治理及矿区移民搬迁补助;
  (十)矿区道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补助;
  (十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金收入预测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盟市财政部门项目申报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结余结转以及需解决事项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本级基金初步安排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基金预算。
  第十一条 在坚持主要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自治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属于一般预算支出范围的支出内容,调入一般预算列支。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征收预计完成情况及地税部门上年度征管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当年征管经费。征管经费要纳入地税部门的部门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科目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盟市财政部门是基金预算的执行主体,要认真落实基金执行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支出预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基金预算。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盟市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基金使用事项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属于自治区的基金预算支出,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分管主席审定的程序报批;属于盟市的基金预算支出,要向自治区财政报批。
  第十六条 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出现减收、影响预算平衡的,财政部门应提出调整预算收支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年度超收收入当年一般不动用,应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