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严格按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至今尚未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归集工作的旗县(市、区),应尽快出台收缴归集规定,积极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有作用。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严格遵照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的要求,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报批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及业主查询和对帐等制度,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不得划转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坚决杜绝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存储安全。
五、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积极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各地区要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额度可按物业服务费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项税收总和把握,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特别是对负责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可再加大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加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健全完善物业管理硬件设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开发项目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必须与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就该项目的容积率、绿地率、共用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等内容共同研究审批,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硬件设施配套建设水平。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与房屋同步建设,其中水、电、燃气、道路、路灯、绿化、停车场、消防、环卫、通讯、邮政、安全防范、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加强住宅小区环境整治,保障物业管理顺利实施。严肃查处私搭乱建,违背规划要求的行为。未经批准在已有房屋上加层、露台阳台封闭、自加门斗、影响公共环境的门窗防护、门前搭建设施、掏挖菜窖、侵占绿地等都要彻底清查,坚决予以拆除。各地区要组织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制定行动计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还群众一个整洁、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加快城市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步伐,旧住宅小区多数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一般通过市场手段难以实现物业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城市旧住宅小区改造条件和要求》(见附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起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任务,把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制定整治改造计划,逐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