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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整治改造后的旧住宅小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
  (二)环境整治取得较大改观。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停车泊位和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
  (三)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功能良好,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邮政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
  (四)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旧住宅小区,房屋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施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有条件的小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暖管网漏损率明显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得到切实推进。
  三、资金筹措
  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属于为民办实事工程,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增加对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积极发挥政府投入的支撑与引导作用,把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资金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及其他财政资金。设区的城市可充分发挥区政府的积极性,按照“市、区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整治改造的专项资金。
  旧住宅小区属于房改售房的,原产权单位应当负担一定比例的整治改造资金。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在原开发过程中已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配置而未落实基础设施配置建设的,应责成原开发企业按原规定予以补救;因施工质量低劣而过早损坏的设施设备和房屋,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维修责任。
  更新改造供电、电信、邮政、有线电视以及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项成本支出,应由各运营单位承担。
  涉及居民自用设施整修改造的经费,由居民自行出资,采取统一组织实施的办法进行。
  四、时间要求
  各地区要在对旧住宅小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整治计划,将计划逐级上报,争取利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任务。逐步实现城市旧住宅小区房屋居住安全,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管理维护有效优化,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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