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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3.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引导登记失业人员积极求职,并定期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实行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实现创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由实现就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办理程序、发放和使用等按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办法执行。

  (十五)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政策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在2009年底前全市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均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到位。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十六)财政投入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项支出。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统筹城乡就业政策

  1.统筹城乡就业。统一城乡就业政策,统筹城镇工和农民工就业,统筹本地工和外来工就业,保障劳动者在就业、培训、报酬、社保、权益维护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2.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推动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联网,并将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村)。各县(市、区)要建立求职者信息和企业用工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决策、企业用工、劳动者求职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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