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提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村)的,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或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设立社区(村)的,直接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在街道(乡镇)公示栏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分类造册,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加盖认定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同时向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
(一)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 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