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 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追收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实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附件:
《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日 | |
民 族 | |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
(以上栏目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以下栏目由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填写) |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 | (1)“4050”人员 | |
(2)残疾人员 | |
(3)低收入家庭人员 | |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 |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 |
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意见: | 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实意见: |
| 审核人(签名): | | 审核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意见: |
| | | 审核人(签名): |
|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