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76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劳动者和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非农产业就业的外地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统一的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数据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当及时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录入到数据库中,全市数据共享,联网运行。
第五条 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时,应核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未进行就业登记的,不予通过年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章 《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全市实行全省统一的《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是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
1. 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2.登记的失业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保管;未就业的,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未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第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初次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登记和审核办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公示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录入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村劳动者和外地户籍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用人备案,进行就业登记,不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办法见附件1。
第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按照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进行;年检所需的“年检专用章”由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制作和发放,并统一组织实施年检。未经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于次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对出租、转让、伪造、租借《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