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政府指导价)
2.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市场调节价)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
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收费标准应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的利润,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