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要点细化安排。
(四)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需要调整议程的,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五)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进行初审,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初审,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六)讨论和拟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修改审定常委会会议原则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七)研究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方案和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方案,以及举办的其他活动事宜。
(八)研究提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妇女儿童工作组成员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九)研究提出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的任免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研究提出常委会工作机构聘请的兼职委员名单,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一)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和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及由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对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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