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诚信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承担缺陷产品召回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产品质量监督处。
拟订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拟订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提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置建议方案;对法定质检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标准化处。
拟订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和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组织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订、修订工作,统一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指导部门、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承担企业标准登记备案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标准问题;负责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计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监督管理计量器具销售、使用,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拟订和实施工业计量工作规范;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监督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七)认证监督管理处。
承担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认证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承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负责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承担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机构内审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认证中介机构和认证技术机构。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协调和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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