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鼓励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和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本地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所有单位可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作为成果完成人的报酬。企业自行实施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获利之日起3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4、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扶持吉大科技园、海外学人创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推进长春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长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长春中俄暨独联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长春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建设,大力促进企业工程中心、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研发和产业化园区集聚,形成国内重要的以汽车、光电信息、玉米、生物、新材料为特色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及辐射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高素质人才集聚基地。
15、加强技术开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等形式,共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科技创新中心等给予重点支持。
16、强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发展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多元化、综合化、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信息网络、大型仪器与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基础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实行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交流会议制度,适时发布具有产业化前景的自主创新成果,支持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企业发展需求和各方共同利益为基础,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积极吸引国内外研究机构来长发展,对国内外著名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在长设立独立法人、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在用地、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18、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长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发明专利申请,对授权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及已实施产业化的专利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专利成果尽快实现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