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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研究城镇职工、农民工等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
  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经过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难以自付部分再给予救助或补助。推进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同步结算工作。2009年在卢氏县、灵宝市开展同步结算试点工作,2010年在全市开展。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二、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根据国家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切实保证所有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
  (八)积极参加省组织对国家基本药物实行规范的公开招标采购,降低采购价格。建立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基本药物的机制,通过规范的竞争,确定配送企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
  (九)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确定我市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建立健全包括医药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等内容的决策制度,提高价格决策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
  (十)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从2009年起三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目录药品使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鼓励优先使用,并确定使用比例。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十一)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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