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确定各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气象、安全、环境、电力、通信、建设、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部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各自职责指导与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的组建工作。
(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装备统一调度、合理调配、快速运送、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当地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的支持。
(四)加大基层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五)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