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培育和扶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等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探索在我市高校和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设立专业的、准市场运作的技术转移中心,促进科研成果的推介、运作和产业化。加快培育专业化、高素质的科技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科技经纪人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中的作用,促进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引进国内外专家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动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科技力量更加紧密地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七、完善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
政府支持建设的高校、科研单位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以及公共实训基地应向社会公开开放,为我市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等高层次研发机构,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使之成为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平台。对经认定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支持额度。
八、落实激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各项保障措施
一要认真落实激励科技人员入企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保障科技人员在派出单位的相关待遇。科技人员派出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把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职务、职称。二要落实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各项政策,科技人员向企业转化职务技术成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给予科技人员相应的奖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及其利益分配应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鼓励企业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信托、拍卖的方式与途径,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入股企业,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向企业转移。三要为科技人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明确科技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企业要为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相应报酬,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为科技人员入企服务做好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