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各县(市、区)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校舍逐栋排查和鉴定评估;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及时足额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资金;按建设标准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建立逐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工程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4、资金筹措
(1)资金筹集渠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县(市、区)负责、多渠道筹措。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09号)精神,省政府每年新增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区域抗震安全隐患校舍加固改建;2009至2011年,每年安排省级及以上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用于中小学C、D级校舍维修、加固和改造投入。
(2)县级政府负责筹措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工程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按照闽委办〔2003〕70号通知精神,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退养补助外,其余资金应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投入。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改造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市直学校和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
(3)资金管理。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设立资金专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的行为。省级整合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要保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不能顶替原有建设项目投入。
(4)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