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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有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依法依规招标确定。有条件的地方,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负责本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项目代建工作。各地要抓紧做好加固改造项目和拆除重建项目的建设选址、规划及用地审批、项目可研、建设立项、工程招标等建设前期工作,为全面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7、监督检查

  (1)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要切实加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开展工程实施情况督查评估。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须向社会公布。

  (2)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资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设、鉴定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对工程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定期逐级报告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实施情况和督查情况。

  (1)工作简报。各县(市、区)每月至少编发一期“校舍安全工程”简报,重点反映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2)工程进展情况报告。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每月8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3)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每季度末15日前,县(市、区)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实施情况;每季度末25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辖区内各县(市、区)工程实施情况。每半年,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本县(市、区)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年终报送本县(市、区)年度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4)工程督查情况报告。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末25日前,市向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辖区内各县(市、区)工程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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