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供信息传输、数字内容、现代信息技术等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基础性信息传输服务、网络增值服务、数据库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数字设计与文化创意、动漫与网络游戏、数字媒体内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空间地理信息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现代信息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和信息技术服务体系,以及面向生产制造、商贸流通、金融、农村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等;
6.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服务外包公司,或从事交通运输、仓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服务业,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的企业;
7.提供科技咨询、科技研发、科技转化、科技资源等科技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知识产权服务、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生产业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成果推广、科技创业投资、科技财税审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监测、科技人才培训、科技条件市场、检验检疫、安全环境监测、勘测与测量、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运行、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传媒等;
8.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
9.经银行机构推荐或企业自主申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复核认可的企业。
(三)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程序
采用企业自主申请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1.满足基本条件的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项目合同和政府文件等)(有关资料均一式两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属内资企业的交经贸办,属外资企业的交外经办)。
2.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受理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我市认定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有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镇(街)政府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的申请,属内资企业的,由镇(街)经贸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汇总表(内资企业)》(详见附件3)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经贸局复核;属外资企业的,由镇(街)外经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汇总表(外资企业)》(详见附件4)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外经贸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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