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征求对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调整意见的通知
(经贸〔2009〕291号)
各镇(街)经贸办:
去年11月,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经贸〔2008〕355号),建立了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并开展实施节能行动。近年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破产、关停、兼并、改组改制等原因,原列入名单的部分重点耗能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而部分原未列入名单的企业则因发展扩张等原因,其能源消耗指标已达到或超过了监管标准。同时,随着我市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推进,迫切要求节能监管的范围从工业企业扩大到商业企业。为此,决定对原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初步名单(见附件1)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单调整原则
(一)统一纳入监管的标准。纳入市重点耗能企业监管的企业原则上2008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同时,考虑到电力统计口径等问题,将年耗电量8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耗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企业也纳入监管范围。
(二)统一淘汰标准。原市重点耗能企业调整出监管名单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企业已破产或关停;(2)被列入关停名单并且要求2010年前关停;(3)企业被兼并或者改组改制,原有企业名称已注销工商登记;(4)企业2008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达到纳入监管的标准,并且近期也不可能达到监管标准。
(三)统一新进入标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者年耗电量达到监管标准的企业,包括新投产企业、商业企业等均纳入监管名单。
二、有关要求
(一)在综合能源消费量统计方面,由于统计数据的相对滞后性,初步名单中可能有部分企业符合淘汰标准;在电力统计方面,“一户多表、一表多户”等现象同样导致企业用电量的统计偏差。请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计统办认真核对调整后的初步名单,于9月15日前将反馈意见上报市经贸局,逾期不回复,视为没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