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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监管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监管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东经贸〔2009〕268号)


各镇(街)经贸办、各典当企业:

  近年来,我市典当行业发展较快,在为群众解燃眉之需的同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也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在典当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规范管理。主要体现为:典当企业规模偏小,总体业务量不大;资本金运行质量不高,经济效益偏低,个别企业还出现亏损;部分企业使用当票不规范,当物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不完善,报表填报错漏较多;普遍存在会计基础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东莞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

  根据国家和省每年下达的指标要求,市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择优推荐、从严把关”的原则进行新增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鼓励支持我市资金充裕、资本运作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大企业进入典当行业。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申报材料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格式。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各新设立典当行应把注册资金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调整股本结构。

  典当行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营业。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由市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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