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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监管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典当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一)要严格按照商务部批准的范围开展典当业务。不得经营如下业务:1.动产抵押业务;2.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3.发放信用贷款以及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4.对外投资;5.抽逃注册资本。

  (二)要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存当票。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和付款凭证。典当行开展的所有典当业务,必须通过当票真实记录当户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当物名称,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利率、综合费率等相关内容。典当行必须妥善保管当票以备查阅。

  (三)要按规定限额收取息费。典当当金利率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四)要按规定比例管理资产。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典当行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一)建立常规检查制度。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典当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各典当行日常情况反映到年审初审意见当中,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典当行业务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情况等等。各典当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二)做好季度信息报送。各典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并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如实填写并准时报送季度、年度报表。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应加强典当企业报表填写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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