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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从2009年开始,已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轮训以及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法律知识学习应不少于40学时。各单位要及时将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各单位要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建立健全提示执法制度
  1、改进行政执法作风,坚持文明执法。要秉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政执法理念,杜绝粗暴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时,除了依法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外,还应当使用行业规定的文明用语和手势,配有统一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必须穿着统一的制服,佩戴统一的标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说理式执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答复;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并向其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2、建立提示执法制度,实行信用动态管理。要端正行政执法目的,建立以教育、纠正为目的的提示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先给予口头教育或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纠正相结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法无明文禁止的,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推定当事人没有违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逐步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制度,形成守法记录,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3、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实现执法工作全覆盖。为解决基层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大力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即,将行政执法区域按“网格”形式划分为若干个管理区域,合理调整行政执法力量,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网格到底,努力实现执法工作全覆盖,逐步建立权责明确、任务清晰、高效灵活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依法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1、受案、立案登记制度。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组织等均须严格执行受案、立案登记制度,设立登记台账或表簿,严禁受案、立案不予登记或“账外设账”。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机关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及时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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