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三号路(迎宾大道至水仙大街)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三号路(迎宾大道至水仙大街)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32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十三号路(迎宾大道至水仙大街)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47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7〕144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778平方米,以闽政地〔2009〕322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9996平方米;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7〕94号文批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546.9平方米,以漳政地〔2007〕115号文批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4451.9平方米,合计2777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作为市区十三号路(迎宾大道至水仙大街)项目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