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东山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31号)
东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东山县民政局建设社会福利中心项目用地的请示》(东政综〔2009〕95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263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3101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省东山县民政局作为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