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海市人民政府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130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海市人民政府制订的《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龙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
为保障龙海市颜厝片区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漳州市区周边地区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总体框架,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颜厝片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第二条 拆迁范围
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为准。
第三条 征地拆迁人、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人: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时间为准。
第四条 安置方式、地点
本片区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依据漳州市中心城市远景规划确定的安置地块优先选择。
第五条 权源确认的原则、面积计算和处理办法
(一)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⑴土改时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中的房产部分;⑵1987年1月1日(土地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人民公社审批的申请书(表);⑶1987年1月1日前龙海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设许可证;⑷1988年、1989年龙海县土地局批准的补办证书;⑸龙海县政府授权县土地局审批的用地申请表或建设用地许可证;⑹龙海县政府授权县土地局审批的清理补办申请表;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⑻1987年1月1日(土地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若被拆迁人能提供建造时间直接原始的有效证明的,可视为完全产权,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面积计算:房屋测量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处理办法
1.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2.凡是2007年1月22日后未经漳州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除依法批准之外),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3.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它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企业用地房屋与住宅房屋混用的,属企业权源用地纳入企业评估,实施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属住宅权源用地,可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的确定
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拆迁当事人协商补偿的依据。评估价格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住宅
1.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先选房”原则。
2.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案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拆迁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二)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它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三)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收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地:属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骑楼、空地、天井等,给予土地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二)征收工业用地:按现行土地征用成本进行补偿,建筑物按附表四标准补偿。
(三)征收农用地:
1.征地拆迁的耕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以龙海市提供数据为准]。
2.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六执行。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九条 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费。
第十条 产权调换原则
(一)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二)产权调换选房办法: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腾房验收证”,被拆迁人凭“验收证”确定并换取“拆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在同一时间内完成搬迁并验收的,以抽签形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安置时被拆迁人凭“顺序号”在拆迁人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