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装修部分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按有效面积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住宅按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含装修):
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0元补偿;
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补偿;
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
房屋等级分类参照附表三,下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下调20元/平方米。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按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比例给予产权置换,并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应补差价(详见附表二、附表三)。若调换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168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2.为解决拆迁户的就业问题,店面安置严格一户一卡一店面,店面安置价格按成本价2500元/平方米计算,外街店面价格上浮20%以内。
第四章 搬迁过渡补助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住宅用房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本条第3款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条第3款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拆迁过度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并按本条第3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标准 | 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
| 住宅 | 生产营业用房 | 仓储办公用房 | 住宅 |
5 | 4 | 4 | 4 |
注:
1.搬迁补助费≥2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2.以上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
3.拆迁工业企业及仓储用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厂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有效拆迁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4.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算起,至办理安置房交房通知手续为止。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的,合法建筑按时段给予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手续不完整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权属书证材料,按不同年限、不同额度分别给予奖励或材料费补贴。未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合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违章建筑一律不予奖励或材料费补贴。
第十四条 合法建筑
(一)住宅
期限 | 房屋总层数 | 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率) | 货币补偿(奖励金) |
公告期限内 | 一层 | 30% | 100元/平方米 |
二层 | 25% | 100元/平方米 |
三层 | 20% | 100元/平方米 |
四层 | 15% | 100元/平方米 |
五层 | 10% | 100元/平方米 |
公告期限后第一个月 | 一层 | 20% | 50元/平方米 |
二层 | 15% | 50元/平方米 |
三层 | 10% | 50元/平方米 |
四层 | 5% | 50元/平方米 |
五层 | 5% | 50元/平方米 |
备注 | 上述的减免率以等面积应补差价为基数。 |
(二)若被拆迁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房实行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三)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金。
(四)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年龄75周岁以上的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000元、二级残疾的500元、三级残疾以上的3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计生独生子女、二女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本条款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