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以上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
(一)住宅
1.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22日期间建造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按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搬迁期限第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在拆迁公告期限第二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
2.2007年1月22日前建造的住宅,未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按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
3.2007年1月22日以后建造的住宅,一律不予安置。但被拆迁人如能在征地拆迁公告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经本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确认后,可以按以下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2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50元/平方米。同时,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超过征地拆迁公告期限的不予材料费补助和奖励,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厂房
凡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厂房,依照本方案关于住宅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按附表四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三)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
在公告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拆迁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凡超过拆迁公告搬迁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拆除的房屋(住宅、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五。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室内装饰标准为:(1)铝合金三槽窗、进户防盗门;(2)内墙水泥沙浆打底,地板水泥沙浆找平;(3)给排水设施完整。厨房、卫生间各装普通水龙头一个。每个房间装有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三个。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被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按照《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仲裁,直至强制拆除,并取消所有奖励和优惠。
第二十二条 故意扰乱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煸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注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主动提供给拆迁人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证、房产证;
(四)县及县级以上核实部门批准的有关表、证;
(五)村、镇及以上核实部门罚款凭证、收据凭证及补办表、证;
(六)与拆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表1
被拆迁房屋装修补贴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序号
| 补 偿 项 目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石结构
| 1
| 有水、电、卫生设备
| (1)高档灯具,卫生洁具
| +80
|
|
(2)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 +50
|
|
(3)不齐全
| +25
|
|
2
| 有外装修
| (4)贴瓷砖
| +40
|
|
(5)一般涂料粉刷
| +20
|
|
3
| 门窗
| (6)高级门窗
| +120
|
|
(7)普通门窗
| +90
|
|
(8)木门窗
| +60
|
|
4
| 地板
| (9)高级地板
| +100
|
|
(10)普通地板
| +50
|
|
(11)斗底砖
| +25
|
|
(12)水泥沙浆地板
| +12
|
|
5
| 楼梯
| (13)不锈钢或木扶手
| +25
|
|
(14)普通钢木、钢管扶手
| +12
|
|
6
| 内墙壁
| (15)水泥漆涂料
| +60
|
|
(16)一般涂料粉刷
| +30
|
|
7
| 天棚
| (17)水泥漆
| +20
|
|
(18)普通粉刷
| +12
|
|
(19)吊顶
| +50
| 按实际面积
|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 8
|
| (20)内外未装修
| 0
|
|
9
|
| (21)水、电、卫生设备
| +25
|
|
10
|
| (22)外墙粉刷
| +20
|
|
11
|
| (23)有门窗
| +40
|
|
12
|
| (24)内装修
| +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