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区两级建设、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中央、省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市财政承担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总额的50%,区财政承担其保障对象所需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的50%。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廉租住房房源的筹集渠道:
(一)收购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
(二)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腾空的旧公有住房;
(三)新建、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享有的政策优惠为:
(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章 保障方式及对象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采取出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和销售廉租住房等。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