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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所称发放租赁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出租廉租住房,是指住房保障机构或其他指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规定所称销售廉租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经住房保障机构审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销售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为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和销售廉租住房两种。
  (一)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低保无房户予以优先解决:
  1、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年以上的;
  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3、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二)销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
  2、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1、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个人;
  2、2008年7月1日起,新就业及城镇户口在市区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
  3、2008年7月1日起,因调动、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人员,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书面委托书。

第四章 发放租赁补贴及租赁廉租住房的办理

  第十五条 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各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止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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