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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间向市住房保障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口所在地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家庭,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的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租金的控制标准:一人家庭为17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租赁廉租住房其控制面积内租金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按照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如有变化,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出售廉租住房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售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程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转让产权的,不得再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出售廉租住房的控制面积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规定执行。个人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按控制面积标准的下限执行;城镇居民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比照一般职工享受的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评定购房对象采取评分方式,具体评分方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评分方式办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教师、优抚对象和转业军人可优先选购,具体为: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教师的加2分,现役军人的配偶、革命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加3分,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的加4分,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加8分。评定分数后,同分值的先后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军队转业的干部、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家庭给予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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