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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对已安排购买廉租住房而无正当理由未购买或已购买而无正当理由退购的保障对象,二年内不再安排购买廉租住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规定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的,由市住房保障办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领取租赁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领取租赁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退出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被取消配租廉租住房资格的家庭,应当在45日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还产权单位;逾期不退还的,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给予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廉租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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