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漳州市交通建设发展中心的批复
(漳政综〔2009〕124号)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你们《关于组建“漳州市交通建设发展中心”的请示》(漳交办〔2009〕67号)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8〕20号)、《关于同意组建省级交通建设融资平台的批复》(闽政文〔2009〕176号)的精神,为解决燃油税费改革后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缺口资金筹措问题,促进我市交通事业良性滚动发展,经研究,同意组建“漳州市交通建设发展中心”。批复如下:
一、组建的“漳州市交通建设发展中心”为市交通局直属的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所需的编制从木棉收费站现有空编中调剂),科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正科级1名,用于配备主任;副科级1名,用于配备具备总会计师条件的副主任),工作人员3名,工勤人员1名。
二、“漳州市交通建设发展中心”作为市级交通建设融资平台,根据市交通局提出的年度资金需求和交通建设资金缺口情况,合理合规地开展融资工作,为市级资金需求提供保障。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港口、航道、运输站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融资、偿债及后续工作中的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中心成立后,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或省下达资金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费改税后省返还我市的“六费”替代性转移支付资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里对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等各种交通专项资金,拨付至中心专户。中心在市交通局授权范围内,根据预算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对各项资金进行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和核算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抓紧组建机构,同时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利用现有融资平台或参照省级、市级平台组建模式,尽快组建县级政府交通建设融资平台,并做好市县两级融资平台的衔接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