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漳政办〔2009〕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古雷、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盘活企业资产,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有序运作
(一)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机构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机构为市港口管理局和市水利局。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已建成的或在建的依附于沿海沿江岸线的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的抵押登记;
市水利局负责在内河修建的水电站、水库大坝的财产抵押登记。
(二)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
1、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事项均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申请抵押登记的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抵押登记证》给抵押权人。
3、抵押人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抵押物进行资产评估。
4、市港口管理局、市水利局应尽快落实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抓紧制定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和办事流程,制作相关表格和证书,建立完善的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沿海沿江财产设置抵押权的,设置抵押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向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高度重视,积极推进
《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问题,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的示范和促进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漳各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积极贯彻。
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工作业务要求高、法规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主动服务发展,真诚服务企业,切实提高对开展企业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贯彻《暂行办法》,并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密切协同,通力合作,主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