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标准
| 搬迁补助费(元/m2.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m2·月)
|
漳州市区
| 住宅
| 生产营业用房
| 仓储办公用房
| 住 宅
|
3
| 6
| 6
| 5
|
注:①搬迁补助费≥2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建筑面积低于
30 m
2的,按30 m
2计算。
②以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
③补助时间自被拆迁人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当月算起,至拆迁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当月为止。属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若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按5元/m
2·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拆迁人使用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应按5元/m
2·月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天内,被拆迁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交房书面通知第二个月起,拆迁人不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优惠及奖励办法
(一)住宅优惠及奖励办法
1、凡征地拆迁范围内属1998年-2001年建造的住宅,被拆迁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5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
②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1-6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经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3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
2、凡征地拆迁范围内属2002年至2006年12月27日龙文区人民政府漳龙政[2006]87号文件《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时间内建造的住宅,不予安置补偿,但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予奖励:
①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时间30日内主动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有住宅用地手续的,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2004]综109号文件规定退还有关税费后,按框架350元/㎡、砖混300元/㎡、砖木250元/㎡、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1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无住宅用地手续的,按框架250元/㎡、砖混200元/㎡、砖木150元/㎡、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②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1-60日内主动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有住宅用地手续的,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2004]综109号文件规定退还有关税费后,按框架250元/㎡、砖混200元/㎡、砖木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无住宅用地手续的按框架150元/㎡、砖混100元/㎡、砖木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均不予以奖励。
3、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选择住宅调换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100元/m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400元/m
2;在通知拆迁规定的31-6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选择住宅调换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50元/m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200元/m
2。
4、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物实行住宅调换新旧成新的补差,以上一层建筑物面积与下一层建筑物面积之比低于60%的,则按下一层建筑物层数计算补差;若上一层建筑物面积与下一层建筑物面积之比超过60%,则按实际层数计算补差。
5、凡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封房,经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确认为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原则上一户一套,住房困难户按28平方米/人(我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以内控制;安置面积超过原有旧房面积但在人均28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超过人均2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纳入低保户保障范围的住房困难户原有旧房面积以旧换新免收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