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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龙文区人民政府龙江南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6、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常住户年龄75周岁以上的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200元、二级残疾的800元、三级以上的5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
  (二)营业性用房及工业企业用房优惠及奖励办法
  1、拆迁营业性用房的内、外街店面,被拆迁人能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营业、生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30元/m2.月的奖励。
  2、拆迁工业企业(含仓储用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上年度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砖木结构以上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22元/m2.月的奖励。
  3、凡征地拆迁范围内属2002年至2006年12月27日龙文区人民政府漳龙政[2006]87号文件《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时间内建造的厂房,不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搬迁腾房时间在

规定时间内的

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内

(元/m2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

(元/m2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通知搬迁20天内

搬迁腾房的

350

300

250

150

250

200

150

50

通知搬迁21-40天

搬迁腾房的

250

200

150

50

150

100

50

0



  十三、临时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临时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安置,按以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拆除临时建筑物、附属物,按照建材质量结合成新补偿(如临时建筑物、附属物内有铺盖水泥地面的,另按12元/㎡予以补偿)。十成新的临时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1)钢骨砖墙彩钢屋面150元/㎡;钢骨彩钢屋面、钢骨砖墙石棉瓦、钢骨砖墙玻璃钢120元/㎡;
  (2)钢骨石棉瓦、钢骨玻璃钢100元/㎡;
  (3)砖木搭盖80元/㎡;
  (4)竹架石棉瓦、玻璃钢、砖墙竹架油毡50元/㎡;
  (5)竹架油毡30元/㎡,木耳房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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