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常住户年龄75周岁以上的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200元、二级残疾的800元、三级以上的5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
(二)营业性用房及工业企业用房优惠及奖励办法
1、拆迁营业性用房的内、外街店面,被拆迁人能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营业、生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30元/m
2.月的奖励。
2、拆迁工业企业(含仓储用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上年度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砖木结构以上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22元/m
2.月的奖励。
3、凡征地拆迁范围内属2002年至2006年12月27日龙文区人民政府漳龙政[2006]87号文件《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时间内建造的厂房,不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搬迁腾房时间在
规定时间内的
| 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内
(元/m2)
|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
(元/m2)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通知搬迁20天内
搬迁腾房的
| 350
| 300
| 250
| 150
| 250
| 200
| 150
| 50
|
通知搬迁21-40天
搬迁腾房的
| 250
| 200
| 150
| 50
| 150
| 100
| 50
| 0
|
十三、临时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临时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安置,按以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拆除临时建筑物、附属物,按照建材质量结合成新补偿(如临时建筑物、附属物内有铺盖水泥地面的,另按12元/㎡予以补偿)。十成新的临时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1)钢骨砖墙彩钢屋面150元/㎡;钢骨彩钢屋面、钢骨砖墙石棉瓦、钢骨砖墙玻璃钢120元/㎡;
(2)钢骨石棉瓦、钢骨玻璃钢100元/㎡;
(3)砖木搭盖80元/㎡;
(4)竹架石棉瓦、玻璃钢、砖墙竹架油毡50元/㎡;
(5)竹架油毡30元/㎡,木耳房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