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调整芗城区芝山镇、天宝镇、石亭镇、浦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漳政综〔2009〕116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芗城区芝山镇、天宝镇、石亭镇和浦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漳芗政文〔2009〕1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芗城区芝山镇、天宝镇、石亭镇、浦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芝山镇林内村、上坂村、甘棠村原规划预留为耕地13.255公顷、园地5.89公顷、林地0.105公顷、其它农用地0.87公顷,合计20.12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芝山镇康山村、西院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20.12公顷,规划调整为耕地13.255公顷、园地6.865公顷。
二、同意天宝镇后巷村原规划预留为园地0.08公顷、林地0.11公顷,合计0.19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芝山镇康山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0.19公顷,规划调整为园地。
三、同意石亭镇高坑村、丰乐村、乌石村、蔡前村、新厝村和南坑街道办事处坑头村原规划预留为耕地6.3491公顷、园地3.9695公顷、林地0.07公顷、其它农用地0.0301公顷、未利用0.03公顷,合计10.4487公顷土地,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芝山镇西院村、康山村原规划预留为建设用地10.4487公顷,规划调整为耕地6.3491公顷、园地4.0996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