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09〕111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收回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平政文〔2009〕105号)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5312公顷,作为储备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具体用地手续由平和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