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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五、着力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
  (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坚持清理和预防新欠并重,加强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的巡查,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十)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开展“春暖行动”,以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争取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08年80%的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
  (十一)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缩短案件处理期限。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特别是对群体性诉讼,要花大力气下大功夫,多做调解,力争调解结案。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十二)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流转权益。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继续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各项制度,确保承包经营权发放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试点,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益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开展农民工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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