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楼宇景观照明亮化效果进行验收。
对违反《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二、合理控制楼宇亮化建设规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南宁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合理控制我市楼宇亮化建设规模,以提升档次、打造精品、环保节能和控制投资为目标,以主要景观线路和重要景观区域为重点,有序开展楼宇亮化建设。
三、保障资金,确保维护到位
(一) 在城市维护资金中保障景观亮化专项维护经费
市财政投资建设、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含楼宇景观照明设施)由市财政在城市维护经费中建立专项维护资金,各城区(开发区)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确保维护工作顺利开展。
(二) 将楼宇景观照明设施纳入楼宇(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范围
楼宇景观照明设施属于楼宇(小区)共用设施,楼宇(小区)业主应将楼宇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费用纳入楼宇(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资金的使用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楼宇(小区)业主应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金额充足、楼宇景观照明设施完好且运行正常。
四、分级管理,重心下移
建立景观照明设施维修养护分级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景观照明设施维修养护工作落实到位。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含楼宇)由市与城区(开发区)两级管理。
由楼宇业主自行出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权人自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辖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有权人对设施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