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幅按指数法计分,以增长40%为标准值,增长40%时计70,低于40%分值递减,高于40%分值递增,最高不超过100。计算公式为:〔本市、县(区)值/40%〕×70
除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幅以外的指标按功效系数法计分,将参评市、县(区)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60分;其他市、县(区),用公式:〔(本市、县(区)值-最小值)×40/(最大值-最小值)〕+60计算各单项的分值。
(2)控制性指标:以未发生为满分,按发生数扣除一定数量的分值,扣完为止。
耕地保有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计满分,未实现的扣3分,每减少耕地超过1%再扣3分,但通过缴纳开垦费异地平衡的扣0.5分。
空气质量:空气质量达到Ⅰ级计满分,每降低一级扣2分。
人口出生率:完成计划计满分,每超过计划0.1‰扣2分。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非正常进京、进省上访人次:未超过目标控制数的计满分,超过的相应扣分。
(3)其他指标(项目):“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合格率、民生工程目标完成程度,公众安全感民意调查指数,省长手机、信箱办结率,政务环境投诉率、投诉办理满意率分别采用省林业厅的计分、民生工程各领导小组的评分、民意调查的得分、省信访局的计分、省监察厅的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2.综合计分采用加权平均法,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生态建设、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综合得分按照其中的指标(项目)得分和相应权重进行加权平均。
(二)资料来源。
1.为进一步做实考核评价数据,规范统一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的设区市数据统一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具体考核指标(项目)的责任部门由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县(市、区)数据采取由省直部门和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进行组织协调和质量检查的组织模式进行;数据报送由各设区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省统计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由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
四、考核评价的程序
(一)对设区市政府的考评程序。
1.2010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对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上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和省统计局综合处)。
2.2010年2月底前省直各有关部门将考评指标数据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和省统计局综合处)。
3.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考评数据对设区市政府上报的自评结果及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