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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风险管理。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新建工程,立项前必须进行有关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严格按照有关设防标准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达到防灾抗灾标准。

  (五)加大灾害隐患治理力度。实行分级负责制,自然灾害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灾害隐患排查、监控和治理,市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技术、资金支持。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灾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隐患情况,限期整改治理。学校、医院、企业、社区、大型商场、影剧院、娱乐场所、体育场、旅游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未完成之前,要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

  (六)建立专群结合的监测网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分析会商制度,及时掌握当地自然灾害发生的动态、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实施动态监控。有关部门要依托专业技术力量和设备,实行长中短结合、专群结合,加强一线监测,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加强基层监测预警工作,在城市社区、农村村屯普遍建立专职应急信息员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已建立的基层监测员资源,对主要自然灾害进行有效监测监控。

  (七)完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各自然灾害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网络,明确监测预警信息报告渠道、权限、时限,一旦达到相关预警级别,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灾害预警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和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建立突发性灾害信息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基层和群众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突发性灾害信息。

  (八)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研判灾害达到相关预警级别后,要按照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信息权威性。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预警信息应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会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

  四、强化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应急委)统筹协调本区域内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工作,市、县(区)应急委下设的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专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其分管范围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灾害超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范围时,应由应急委协调指定牵头负责人或直接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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