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电子政务中心收到报件后,经初审,报件材料齐全的,送各有关处室局;各有关处室局在收到材料后,对报件材料和审查报告提出审查和修改意见,并对本部门职责内的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经厅主办处室综合审查,符合要求的,省厅形成审查报告,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组织审查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略)
2.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省留存材料目录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市级审查意见文本格式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省留存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提供材料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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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
| 市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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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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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 市或县(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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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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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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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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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意见)文件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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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 市或县(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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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权属有无争议、用地涉及宗地及登记发证情况说明
| 县(市、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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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压覆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矿床批复
| 建设用地单位
(市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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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备案表
| 建设用地单位
(市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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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对应的报部备案信息
| 市或县(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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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需标明坐标系、已备案项目不提供)
| 市或县(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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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的专家论证意见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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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需标明坐标系)
| 市或县(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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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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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涉及破坏土地项目)省厅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文件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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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占用林地项目)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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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及勘测定界图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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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1万比例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公路、铁路、水利等线状工程项目除外)
| 市或县(区)局
(建设用地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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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路、水利项目除外)
| 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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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局部调整相关材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各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议纪要)
| 建设用地单位
(市或县、区局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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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征收土地方案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听证会议纪要或不要求听证证明
| 市或县(区)局
(建设用地单位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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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 市或县(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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