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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华安县2008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华安县2008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128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华政地〔2008〕19号)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华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0.0723公顷(其中耕地9.28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华安县高安镇高安村集体所有水田0.99公顷、建设用地0.2534公顷,西洋村集体所有水田0.3193公顷、建设用地0.0985公顷,平东村集体所有水田1.9779公顷、旱地0.5598公顷、建设用地0.051公顷,沙建镇利水村集体所有水田0.4308公顷、果园0.7314公顷、建设用地0.1371公顷,日新村集体所有水田1.3046公顷,汰内村集体所有水田1.3306公顷;马坑乡文华村集体所有水田1.1062公顷、建设用地0.2公顷;拨用汰口农场国有水田1.2697公顷、果园0.052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面积10.8123公顷,按呈报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华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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