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依托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全市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全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全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每季度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每年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四)每年至少一次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每年进行一次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