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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作为毕业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每月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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